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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第62926610號“銀泰”湖南商標注冊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來源:湖南商標注冊        日期: 2024-11-12

關于第62926610號“銀泰”湖南商標注冊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申請人于2023年07月21日對第62926610號“銀泰”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1329902號“銀泰百貨及圖”商標、第22039121號“銀泰INTIME”商標、第12723292號“INTIME GOLD”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至三)構成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構成對申請人馳名的引證商標二的摹仿復制,損害了申請人的利益。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及申請人關聯(lián)主體在先字號權的侵犯。被申請人未盡到規(guī)避在先知名商標的應盡義務,具有抄襲摹仿申請人在先知名商標的主觀惡意,其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商標市場的正常管理秩序。爭議商標具有欺騙性,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量和來源等產生誤認。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光盤):1、申請人關聯(lián)主體說明;2、銀泰商業(yè)集團官網截圖;3、“銀泰”部分線下門店介紹、照片、經營主體信息;4、“銀泰百貨”等品牌使用證據;5、申請人名下“銀泰”系列商標列表;6、商標許可備案通知;7、連鎖百強報表、行業(yè)排名、推薦函、榮譽證明;8、“銀泰”品牌經營情況相關報道;9、“銀泰”部分廣告宣傳合同及發(fā)票;10、在先案例;11、在先裁定書、決定書等。
  被申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22年3月1日提出湖南商標注冊申請,經異議程序,核定使用在第6類“金屬礦石;鐵礦石”等商品上。
  2、引證商標一、二、三于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推銷(替他人)等商品上。
  3、2015年,我局在關于第8092983號“銀泰YIN TAI及圖”商標在商評字[2015]第0000004779號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中認定在2010年3月3日前,引證商標二在“推銷(替他人)”服務上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予以佐證。
  我局認為,申請人所提《商標法》第七條的規(guī)定在《商標法》具體條款中已有體現,我局適用《商標法》具體條款對本案進行審理。
  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鐵礦石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廣告等服務不屬于類似商品或服務。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本案中,雖然引證商標二于2015年被確認在“推銷(替他人)”服務上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但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商標的確認遵循個案認定原則,本案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鐵礦石”等商品與申請人主張賴以知名的“推銷(替他人)”等服務在功能、用途、服務場所等方面差異較大,關聯(lián)性較弱,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應不致誤導公眾從而損害申請人的利益。而且申請人在案證據不足以全面反映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前,申請人引證商標二所指定使用的服務在市場占有率、廣告宣傳的金額、規(guī)模或范圍、行業(yè)排名等情況,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其引證商標二經過長期、廣泛宣傳使用,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因此,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情形。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的在先權利是指在系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已經取得的除商標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包括字號權等。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能證明其字號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已在與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鐵礦石等相同或類似商品上進行了使用,更不能證明經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從而使相關公眾易將爭議商標與其字號相聯(lián)系,進而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并致使其字號權利益可能受到損害。故對申請人關于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構成對其現有在先字號權損害的主張,我局不予支持。
  本案尚無證據表明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帶有欺騙性,易使公眾產生誤認。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申請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之情形,申請人的此項主張,我局不予支持。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是指在申請注冊商標時向商標局采取了欺騙行為,或存在其他擾亂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段,申請人主張該條款缺乏充分事實依據,故我局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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