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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第72369761號“東祥緣”商標注冊 駁回復審決定書
來源:商標注冊 日期: 2024-07-19
關于第72369761號“東祥緣”商標注冊 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72369761號“東祥緣”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引證的第5341094號、第10030800號、第23765067號商標(以下依次稱引證商標一、二、三)未構(gòu)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且經(jīng)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我局認為,申請商標完整包含三引證商標,分別構(gòu)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上述引證商標分別核定使用的茶飲料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已分別構(gòu)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未提交證據(jù)證明申請商標注冊通過使用已可與上述引證商標明確相區(qū)分。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