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58646473號“鴻達”長沙商標注冊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申請人于2022年08月09日對第58646473號“鴻達”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的第50560723號“鴻達有滋有味”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上述兩商標共存使用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和誤認。因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我局向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回,我局通過《商標公告》進行了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未予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21年8月20日提出注冊申請,2022年3月28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43類流動飲食供應;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務上,專用權期限至2032年3月27日。
2、引證商標由申請人于2020年10月20日申請注冊,2022年5月13日初步審定,2022年8月14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43類流動飲食供應;餐具出租等服務上,專用權期限至2032年8月13日。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標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實施,鑒于本案爭議商標獲準長沙商標注冊的日期為2019年《商標法》實施期間的2022年3月28日,故我局針對本案的實體問題、程序問題均適用現(xiàn)行《商標法》的規(guī)定進行審理。
由審理查明可知,引證商標的初步審定日晚于爭議商標申請日,故本案應適用現(xiàn)行《商標法》第三十一條進行審理。爭議商標僅由普通印刷體漢字“鴻達”構成,該漢字被完整包含在引證商標漢字“鴻達有滋有味”中,整體呼叫及含義亦無明顯區(qū)別,消費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況下易誤以為二者存在關聯(lián),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近似的商業(yè)標識。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流動飲食供應;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流動飲食供應;餐具出租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若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極易造成相關消費者對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或誤認。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長沙商標注冊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的注冊已違反現(xiàn)行《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現(xiàn)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