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68685870號“小牛趕海”長沙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8685870號“小牛趕海”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4127835號“小小?!鄙虡恕⒌?/span>67380176號“小牛XIAONIU”商標、第33518103號“小牛樂園”商標、第66971600號“小牛代發(fā)”商標、第67889978號“小牛供應 NEEI-X2”商標、第68111260號“小牛打貨”商標、第68265460號“小牛批發(fā)部”商標、第67503262號“小牛排隊”商標、第11989416號“小牛網(wǎng)及圖”商標、第66060340號“小牛臻品”商標、第65980950號“小牛誠信”商標、第66003968號“小牛誠信”商標、第63497452號“小牛速電XIAONIUSUDIAN及圖”商標、第8604200號“小牛鍋貼 MR.NIU FRIED DUMPLING及圖”商標、第25436390號“小牛鍋貼”商標、第13340662號“小牛面及圖”商標、第66944392號“小牛飲水”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十七)在文字構成、含義、呼叫、整體外觀等方面存在差異,未構成近似商標。部分引證商標權利不穩(wěn)定,為此申請人請求暫緩對本案的審理。
經(jīng)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二、四、五、六、七、八、十一、十二、十七在申請注冊時已被我局駁回,該駁回決定已經(jīng)生效。引證商標十三經(jīng)駁回復審程序已被我局駁回,該駁回決定已生效。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四、五、六、七、八、十一、十二、十三、十七已不存在權利沖突。
引證商標九處于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程序中。引證商標十經(jīng)駁回復審程序在廣告等服務上予以駁回,但該駁回決定尚未生效。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十四至十六的漢字部分在呼叫、文字構成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廣告宣傳、進出口代理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三、十四至十六核定使用的廣告宣傳、替他人推銷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十四至十六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另,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九、十是否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對本案結論不會產(chǎn)生影響,故我局對此不再予以評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長沙商標注冊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