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44755926號“澳之濱”湖南商標注冊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申請人于2022年07月05日對第44755926號“澳之濱”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及其“澳爾濱”品牌已具有較高知名度,與“ALBION”形成穩(wěn)定對應關系。爭議商標與第25470388號、第39201330號、第43709810號“澳爾濱”商標、第4247106號、第24145622號“ALBION”商標(以下依次稱引證商標一至五)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容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三、被申請人通過不正當手段申請注冊爭議商標,構成不以使用為目的的囤積商標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等規(guī)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復印件及光盤):1.申請人基本情況介紹;2.申請人名下“澳爾濱”、“ALBION”等商標申請注冊情況;3、申請人商標受保護情況;4、申請人“澳爾濱”、“ALBION”品牌廣告宣傳情況;5、申請人“澳爾濱”、“ALBION”品牌銷售情況;6、申請人及“澳爾濱”、“ALBION”品牌獲獎情況;7、申請人及“澳爾濱”、“ALBION”在其他國家和地區(qū)知名度情況;8、被申請人惡意抄襲情況說明等。
被申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20年3月20日提起注冊申請,于2020年11月28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5類“人用藥”等商品上,現為有效湖南商標注冊商標。
2、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前,申請人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已經核準注冊或在先申請,核定使用在第5類“人用藥、衛(wèi)生消毒劑”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審理之時均為有效注冊商標。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一、爭議商標“澳之濱”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澳爾濱”僅中間一字不同,文字構成、呼叫相近,含義并無明顯區(qū)分,構成近似標識。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人用藥、衛(wèi)生消毒劑等全部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核定使用的人用藥、衛(wèi)生消毒劑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若雙方商標同時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四、五文字構成、呼叫有所區(qū)別,共存于市場不易造成混淆誤認,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在已經通過《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對申請人在先權利予以保護的情況下,本案不再適用《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進行審理。
三、爭議商標本身文字構成不屬于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標志,也不屬于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因此,本案難以認定爭議湖南商標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的規(guī)定。
四、申請人稱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商標法》第四條規(guī)定的主張,因缺乏事實依據,我局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