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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商標注冊】關于第67549394號“張逢”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來源:長沙商標注冊 日期: 2023-10-10
【長沙商標注冊】關于第67549394號“張逢”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7549394號“張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1、申請商標“張逢”本身為申請人大股東姓名,且其具有其他含義,不會與烈士姓名產(chǎn)生聯(lián)系。同時,在百度、搜狗等較大的檢索平臺中輸入“張逢”亦不會指向英烈。因此,申請商標的申請注冊并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2、已有其他烈士姓名獲準注冊為商標,應保持審查標準一致。3、申請商標經(jīng)申請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查明:經(jīng)查詢中華英烈網(wǎng),烈士英名錄列示有姓名為“張逢”的烈士。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張逢”與中華英烈網(wǎng)烈士英名錄公布的烈士姓名相同,用作商標易產(chǎn)生不良社會影響。申請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所指情形。湖南商標注冊審查具有個案性,申請人其他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情況不能成為本案審理依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