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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商標注冊】關于第66211079號“力鼎戶用機”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來源:長沙商標注冊 日期: 2023-09-25
長沙商標注冊中心最新報道關于第66211079號“力鼎戶用機”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6211079號“力鼎戶用機”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945924號商標、第34748637號商標(以下分別稱為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jīng)申請人長期宣傳和使用已經(jīng)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會混淆服務的來源。與本案情況類似的商標已被核準注冊。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標的注冊情況、“戶用機”百度搜索截圖等證據(jù)。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文字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共同使用易導致消費者對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上述商標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可以與引證商標一、二相區(qū)分。商標評審案件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其他湖南商標注冊情況,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當然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